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8,附民,54,2019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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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張美雲
被 告 禤佳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第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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