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蔡佳容
被 告 黃冠綸 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0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