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劉純琳
被 告 李俊義
車忠達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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