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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宜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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