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硯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65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施硯于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