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易,346,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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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成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402號),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657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成助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之產業道路旁農田,飲用鹿茸藥酒後,步行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鄉○○路○○巷00號住處,竟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段00號旁產業道路,為警攔檢,發現其身有酒味,乃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本院後之109年5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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