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易,409,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敬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敬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