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簡,202,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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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鈴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鈴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刪除「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已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構成累犯),仍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而為本案酒醉駕車犯行,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91號

被 告 周鈴鈜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鈴鈜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9年1月14日9時許起至同日11時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住處飲用米酒1瓶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址離開,前往彰化縣伸港鄉市區購物。
嗣於同日12時55分許,行經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1段與建興路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查時,發現其滿身酒氣,經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3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鈴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裕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 自 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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