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簡,64,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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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家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家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余家榮於民國106年間方因不能安全駕駛犯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卻仍不知警惕,於緩起訴期間107年7月19日期滿後,又再犯本件酒駕之行為,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並因而肇事撞擊停放於路邊之車輛,顯見醉態駕駛情節嚴重,漠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惡性非輕;

並審酌被告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自小客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鐵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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