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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柯立庭
法定代理人 陳天晴
被 告 劉峻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12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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