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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賴華蓁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王宣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9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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