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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勝文
被 告 劉育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6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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