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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雲龍
林金冠
林美蕙
林朝崇
林鈺萍
林汶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李致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6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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