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重附民,21,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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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晏芸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蕭容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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