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韓金山
被 告 周憶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訴字第9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