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黃炳和
被 告 施教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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