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交附民,70,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康景安

被 告 陳文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涵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