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被 告 游育維
均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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