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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8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三○一五五九一)及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2月4日16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查獲被告林俊宏(已歿,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把(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4顆、彈頭1顆、彈殼零件1顆。
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扣案之非制式子彈4顆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08年5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15304號)附卷可佐,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至於彈頭1顆為已擊發之非制式金屬彈頭、彈殼零件1顆為金屬導火孔等,則非屬違禁物,自無需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俊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非制式子彈4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經檢視,發現1顆非制式金屬彈殼卡在槍管彈室內,經取出後,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子彈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8年5月21日刑鑑字第1080015304號鑑定書在卷足憑。
是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尚未擊發之非制式子彈1顆,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均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扣案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3顆,既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鑑定時試射擊發,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不再具有殺傷力,已非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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