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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義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義昌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61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6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8年7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是扣案物核屬違禁物無疑,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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