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單禁沒,7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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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正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肆肆柒公克、零點零零伍柒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正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447公克、0.0057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7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0447公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0.0057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3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13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袋部分,因該包裝袋已附著前述第二級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甲基安非他命,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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