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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俊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8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KITTY包裝袋參萬柒仟陸佰伍拾個、仿冒KITTY紙杯參佰個、仿冒雙子星包裝袋參仟陸佰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俊錡涉嫌違反商標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877號),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仿冒KITTY包裝袋37450個、仿冒KITTY紙杯300個、仿冒雙子星包裝袋3600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物,係仿冒商標權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頁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產品意見書、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參,且有扣案物可佐,足認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扣案物中,仿冒KITTY之包裝袋查扣數量為37450個,另有員警為蒐證而購買200個,是以仿冒KITTY包裝袋總數量應為37650個,併此說明。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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