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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E TUAN TUONG(中文姓名:黎俊想)
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
惟查,被告於本院裁定前已然出境,迄今未入境。
且裁定正本經囑託送達至被告位於越南之地址,已遭退件而無法送達。
是被告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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