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撤緩,4,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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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沂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沂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沂晟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1月30日確定。

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7年11月16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8年12月3日確定。

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1月30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罪刑之緩刑期間,係自107年1月30日起至109年1月29日止始緩刑期滿。

又查,受刑人於107年11月16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8年12月3日確定等情,亦有該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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