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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世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1307 號、109 年度偵字第3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世涵(涉嫌通姦之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與黃梓育、許祐彰(涉嫌通姦、相姦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免訴)與吳佳穎分係夫妻,且許祐彰、被告前為同公司之同事,彼此間均知悉雙方均為有配偶之人,許祐彰、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雙方原有的婚姻關係不睦,在公司短暫相處互生情愫後,被告即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許祐彰以陰莖插入被告陰道內抽動至射精之方式,為相姦行為共計5 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相姦罪規定的合憲性,業經司法院於109 年5 月29日公布釋字第791 號解釋,解釋文第一段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等情。
從而,刑法第239條業經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布當日,即109 年5 月29日因違憲而失效。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刑法第239條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文宣告失效,業如前述,形同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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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 6 月 2 日 15 │彰化桂冠汽車精品旅館(彰化│
│ │時 29 分許 │縣○○市○○路 00 號) │
├───┼───────────┼─────────────┤
│2 │107 年 10 月 23 日 12 │波心汽車旅館(彰化縣埔心鄉│
│ │時 13 分許 │興霖路 166 號) │
├───┼───────────┼─────────────┤
│3 │107年11月9日12時9分許 │波心汽車旅納 │
├───┼───────────┼─────────────┤
│4 │108年1月5日13時16分許 │米蘭汽車旅館-田尾館(彰化 │
│ │ │縣○○鄉○○路 0 段 00 號 │
│ │ │) │
├───┼───────────┼─────────────┤
│5 │108年6月至8月間之某日 │彰化縣埔心鄉 76 號快速道路│
│ │ │下某路邊(在汽車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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