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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李彥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90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儀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李彥儀於民國109年3月26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前停等紅燈時,無故以不明發射器具(研判為空氣槍或瓦斯槍等)隨機對同樣停等紅燈之被害人鍾淑女、王儷惠發射塑膠BB彈,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末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李彥儀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調查筆錄、被害人鍾淑女、王儷惠、證人李建德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監視錄影器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相片、職務報告為據。
然被移送人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監視器畫面所拍攝109年3月26日18時50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我駕駛,當時車上有載2位朋友,一位綽號阿賢、一位綽號俊源,阿賢坐駕駛座,俊源坐後座,我當時在開車,眼睛直視前方,車上有我生存遊戲所用的電槍及瓦斯槍,我不知道阿賢、俊源有無持電槍或瓦斯槍射擊等語。
四、經查:
(一)證人鍾淑女、王儷惠於前揭時、地,騎乘機車停等紅燈時,疑似遭人以空氣槍射擊而生疼痛感乙節,業據其等證述在卷,並有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可稽;
又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自小客停等紅燈乙節,亦經其供述在卷,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憑,均可認定。
(二)惟經本院勘驗檔案名稱:01外車道白色賓士車行車紀錄器.MOV(資料夾:0000000行車紀錄器)結果:畫面顯示時間2020/03/2512:25:31行車紀錄器畫面車輛駛入地下道,其車輛前方有一部黑色自小客車(如圖01至03),駛出地下道後,其前方之黑色自小客車停於內線車道,該行車紀錄器車輛則超越該部黑色自小客車,停於中線車道。
行車紀錄器車輛右前方有一名戴紅色安全帽之機車騎士,於畫面顯示時間12:26:06該紅色安全帽之騎士突然身體晃動挺起背部,隨後向左看,又向右看(如圖05至07),隨後畫面結束。
無法辨識上開黑色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車窗是否開啟。
檔案名稱:02內車道自馬自達小客車行車紀錄器.MP4(資料夾:0000000行車紀錄器)結果:畫面顯示時間2020/03/2618:50:18,行車紀錄器畫面車輛駛入地下道,其前方有一部白色自小客車駛出地下道後切往中線車道,行車紀錄器車輛則保持原車道,跟隨在內線車道ASL-5539號黑色自小客車後方(如圖08至10)。
於畫面顯示時間18:50:42該部黑色自小客車右後座有身影晃動(如圖11),於18:50:43可見中線白色自小客車右側之深色衣物之機車騎士身體略有晃動,並向左右查看(如圖12)。
於畫面顯示時間18:51:10,可見行車紀錄器車輛右前方另一紅燈下,著白色上衣之機車騎士向右又向左張望(如圖13),於畫面顯示時間18:51:35上開黑色自小客車右後座有身影晃動(如圖14),於18:51:39上開著白色上衣之機車騎士車輛突向前稍微移動,並轉其左後方查看(如圖15),隨後該處路口號誌均轉換為綠燈,停等之車輛分別駛離(如圖16)。
檔案名稱:00000000_18h20m_ch02_1920x1088x20.m4v(資料夾:0000000曉陽地下道監視器)結果:畫面顯示時間2020/03/26 18:59:59有一輛黑色自小客車駛出地下道,後面跟隨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如圖17)。
檔案名稱:00000000_19h00m_ch01_1920x1088x20.m4v(資料夾:0000000曉陽地下道監視器)結果:畫面顯示時間2020/03/26 19:00:06,有一位戴紅色安全帽著深色上衣之騎士在該處路口停等紅燈(如圖18),其左後方中線車道停有一部白色自小客車,於畫面顯示時間19:00:11該名戴紅色安全帽騎士突身體晃動一下,並向左右查看,隨後並伸手撫摸後背、腰附近位置(如圖19、20),之後該處路口轉為綠燈,停等之車輛分別駛離,於畫面顯示時間19:01:50內線車道有黑色自小客車出現於畫面中,並向左轉駛離開處路口(如圖21、22)。
檔案名稱:00000000_19h00m_ch02_1920x1088x20.m4v(資料夾:0000000曉陽地下道監視器)結果:畫面顯示時間2020/03/26 19:00:00有一輛黑色自小客車駛出地下道,後面跟隨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如圖23)。
檔案名稱:00000000_19h00m_ch03_1920x1088x20.m4v(資料夾:0000000曉陽地下道監視器)結果:畫面顯示時間2020/03/26 19:00:07有一戴紅色安全帽著白色上衣之機車騎士在開處路口停等紅燈(如圖24),於19:00:38該騎士左右張望(如圖25),於19:01:08該騎士將車輛向前移動並數次轉頭向其左後方張望(如圖26、27),後綠燈亮起時開騎士離開該處路口(如圖28)。
此有勘驗筆錄及畫面翻拍照片可稽。
是依前揭勘驗結果,尚難認證人鍾淑女、王儷惠於前揭時、地,疑似遭人以空氣槍射擊之事,為被移送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上之人所為。
又被移送人始終堅詞否認有射擊之行為,而縱認其所駕駛車上之其他人有持工具射擊之行為,然當時被移送人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自小客車之人,並無證據佐證被移送人就此射擊之舉有何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三)依卷內證據,尚難遽認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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