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簡,72,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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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316號),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HELLO KITTY藍芽耳機壹組、美好二○○九藍芽喇叭壹組、沙丁魚三代藍芽喇叭壹組、金邊歐拉藍芽耳機壹組、商品展示架壹個、手錶貳支、耳機壹組、藍芽喇叭貳組、法拉利造型手錶壹支、掌上型遊戲機壹台、海賊王公仔柒隻,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金邊歐藍芽耳機」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邊歐拉藍芽耳機」;

第9至10行「耳機1組及藍芽喇叭1組」之記載,應更正為「耳機1組及藍芽喇叭2組」;

第10至11行「掌上型遊戲機11台」之記載,應更正為「掌上型遊戲機1台」;

證據部分增加「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監視錄影光碟」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施行。

就法定刑部分,修正前原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按:經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罰金」,經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以被告本案犯行,應適用108年5月3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7年12月16日、108年2月5日,各犯搶奪案件,嗣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等情,此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為證,被告竟仍再犯同為財產法益犯罪之本案,顯見其未能悔改,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守法之觀念;

並考量被告侵害告訴人甲○○之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有可議;

兼衡被告所竊物品之價值;

並參酌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臨時工、月薪約2、3萬元、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之HELLO KITTY藍芽耳機1組、美好2009藍芽喇叭1組、沙丁魚三代藍芽喇叭1組、金邊歐拉藍芽耳機1組、商品展示架1個、手錶2支、耳機1組、藍芽喇叭2組、法拉利造型手錶1支、掌上型遊戲機1台、海賊王公仔7隻,均為其犯罪所得,且皆未歸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俱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980號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0鄰○○路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竹田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世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 3 月 23 日凌晨 3 時 40 分許,前往彰化縣○○鎮○○路 0 段 000 號旁之選物販賣機店,以自備之鑰匙(未扣案)打開選物販賣機機台,徒手竊取甲○○所有,置放於機台內之 HELLO KITTY 藍芽耳機 1 組(價值新臺幣【下同】 900 元)、美好 2009 藍芽喇叭 1 組(價值 600 元)、沙丁魚 3 代藍芽喇叭 1 組(價值 800 元)、海賊王公
仔 2 隻(價值 300 元)、金邊歐藍芽耳機 1 組(價值
700 元)、海賊王公仔 2 隻(價值 300 元)、商品展示架1 個(價值 150 元)、手錶 2 支、耳機 1 組及藍芽喇叭
1 組(共價值 800 元)、法拉利造型手錶 1 支及掌上型遊戲機 11 台(共價值 600 元)及海賊王公仔 3 隻(價值
450 元),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證明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
│    │偵訊時之供述          │時間及地點,持自備鑰匙打開│
│    │                      │選物販賣機機台後,拿取機台│
│    │                      │內物品之事實。            │
│    │                      │                          │
│    │                      │                          │
│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證明其所有之上揭物品遭竊之│
│    │詢時之陳述            │事實。                    │
│    │                      │                          │
├──┼───────────┼─────────────┤
│3   │刑案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畫│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及地點,│
│    │面翻拍照片共 8 張。   │竊取選物販賣機機台內物品之│
│    │                      │事實。                    │
├──┼───────────┼─────────────┤
│4   │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 2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間,前往上│
│    │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揭地點之選物販賣機店之事實│
│    │                      │。                        │
└──┴───────────┴─────────────┘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320 條業於 108年 5 月 29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 5 月 31 日
起生效。
經比較新舊法,新法條文內容就竊盜罪部分,內容並未改變,然刑度變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 2 條從新
從輕主義精神比較新舊法,本條新舊法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但新法罰金金額提高,故舊法規定對被告有利。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嫌。
又被告所竊得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
第 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檢 察 官 何 昇 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俐 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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