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強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594號、第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孟強犯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各編號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及沒收欄之刑;
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借款金額兩倍之本票作為擔保」更正為「借款金額一倍至兩倍不等數額之本票作為擔保」,並於證據部分增列 「自願同意搜索書」、「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孟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共17罪。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4、6、8、11、13、14、16所示對同一借款人所為數筆貸款之重利行為,主觀上係分別對各該借款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方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應分別成立接續犯。
又被告分別以高額利息借貸款項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鄭軒17人等不同借款人,係各侵害不同之法益,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貪圖不法所有,乘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等需款孔急之際貸予金錢,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對於社會整體經濟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所生之危害非輕,所為均實有不該;
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自述其係勉持之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以沒收回復被告不應享有之財產狀態,並阻絕可獲利之犯罪誘因。
又重利罪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是犯重利罪者,自應將其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就其實際所分得之財物部分均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查被告向被害人鄭軒等17人收取利息共新臺幣29萬800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核屬被告因本案重利犯罪所得財物,則被告已收取重利之上開不法所得,雖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附隨於各該罪刑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另按借款人於貸款時簽發之支票、本票,既係用以供擔保,則借款人於償還借款時,被告自應將借款人供擔保之票據歸還予借款人,此等供擔保用之票據自非屬被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87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被害人鄭育軒、黃賢文、莊燕雪、賴慧青、蔡登和、陳秀蓁、黃泓瑄、游晉榮、黃智堃等所簽發之本票15紙,非屬被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毋庸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已使用過本票、空白本票、帳冊各1本,業已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決諭知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可稽,爰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借款人│借款 │借款地點│借款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犯罪所得│罪刑及沒收 │
│號│(被害│時間 │ │ │ │ │ │
│ │人) │ │ │ │ │ │ │
├─┼───┼───┼────┼─────┼──────┼────┼───────┤
│1 │鄭軒│107年 │彰化縣彰│2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33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13│化市彰化│拿1萬8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市延平路│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上 │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參萬參仟元│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107年 │ │1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12月23│ │拿1萬元) │1期,每借款1│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日 │ │ │萬元,每期利│ │,追徵其價額。│
│ │ │ │ │ │息1,000元, │ │ │
│ │ │ │ │ │,年利率360 │ │ │
│ │ │ │ │ │%。 │ │ │
├─┼───┼───┼────┼─────┼──────┼────┼───────┤
│2 │黃賢文│107年 │彰化縣彰│2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53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14│化市旭光│拿1萬8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西路公園│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旁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7年 │ │3萬元(實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12月23│ │拿2萬7000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日 │ │元) │利率360%。 │ │臺幣伍萬參仟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108年1│ │1萬元(實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月2日 │ │拿9000元)│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聲請意旨認│ │ │,追徵其價額。│
│ │ │ │ │借款4萬,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108年1│ │1萬元(實 │ │ │ │
│ │ │月12日│ │拿9000元)│ │ │ │
│ │ │ │ │聲請意旨認│ │ │ │
│ │ │ │ │借款5萬, │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108年2│ │2萬5000元 │利息每10日為│ │ │
│ │ │月10日│ │(實拿2萬 │1期,每借款1│ │ │
│ │ │ │ │5000元) │萬元,每期利│ │ │
│ │ │ │ │ │息1,000元, │ │ │
│ │ │ │ │ │,年利率360 │ │ │
│ │ │ │ │ │%。 │ │ │
├─┼───┼───┼────┼─────┼──────┼────┼───────┤
│3 │鄭志堅│107年 │鄭志堅位│2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4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14│於彰化縣│拿1萬8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彰化市平│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和七街 │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21號6樓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住處附近│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4 │賴慧青│107年 │彰化縣員│1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4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16│林市靜修│拿9000元)│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路之員林│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高中旁全├─────┤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7年 │家便利商│1萬元(實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12月28│店 │拿9000元)│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日 │ │ │利率360%。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108年2│ │1萬元(實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月10日│ │拿9000元)│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08年2│ │1萬元(實 │ │ │ │
│ │ │月23日│ │拿9000元)│ │ │ │
├─┼───┼───┼────┼─────┼──────┼────┼───────┤
│5 │蔡登和│107年 │彰化縣二│4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465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18│林鎮之麥│拿3萬6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當勞餐廳│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 │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肆萬陸仟伍│
│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6 │陳秀蓁│107年 │彰化縣彰│3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22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21│化市大埔│拿2萬7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路某萊爾│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富便利商├─────┤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7年 │店 │2萬元(實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12月26│ │拿1萬8000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日 │ │元) │利率360%。 │ │臺幣貳萬貳仟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108年1│ │1萬元(實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月15日│ │拿9000元)│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8年2│ │1萬5000元 │ │ │ │
│ │ │月13日│ │(實拿1萬 │ │ │ │
│ │ │ │ │3500元) │ │ │ │
├─┼───┼───┼────┼─────┼──────┼────┼───────┤
│7 │施浚宏│107年 │彰化縣彰│1萬5000元 │利息每10日為│15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22│化市中華│(實拿1萬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西路之台│3500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塑加油站│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8 │莊燕雪│107年 │彰化縣彰│3 萬元 │利息每10日為│25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26│化市中興│(實拿2萬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路之戶政│7000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事務所對├─────┤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8年1│面之全家│ 2 萬元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月2日 │便利商店│(實拿1萬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8000元) │利率360%。 │ │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9 │蘇宗程│107年 │彰化縣彰│1萬元 │利息每10日為│1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26│化市中山│(實拿9000│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路之肯德│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基餐廳 │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0│林瑜倫│107年 │彰化縣和│3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9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30│美鎮美寮│拿2萬7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路2段之 │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統一便利│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商店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玖仟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1│施孟凱│107年 │彰化縣溪│4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9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12月30│湖鎮之溪│拿3萬6000 │1期,每借款 │ │,處拘役貳拾日│
│ │ │日 │湖糖廠旁│元) │1 萬元,每期│ │,如易科罰金,│
│ │ ├───┤全家便利├─────┤利息 1,00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7年 │商店 │5 萬元(實│ ,借款時預 │ │折算壹日。未扣│
│ │ │12 30 │ │拿4萬5000 │扣第1 期利息│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日後某│ │元) │,年利率360 │ │臺幣玖仟元沒收│
│ │ │日(起│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訴書誤│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載為「│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108年1│ │ │ │ │徵其價額。 │
│ │ │月8日 │ │ │ │ │ │
│ │ │」) │ │ │ │ │ │
├─┼───┼───┼────┼─────┼──────┼────┼───────┤
│12│曾宏裕│108年1│曾宏裕位│6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15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月2日 │於彰化縣│拿5萬4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 │福興鄉秀│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安二街 │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162巷35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號住處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13│黃泓瑄│108年1│彰化縣埔│2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15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月3日 │心鄉公所│拿1萬8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 │前或衛生│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福利部彰├─────┤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8年1│化醫院附│4萬元(實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月12日│近 │拿3萬6000 │ 1 期利息,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元) │年利率360% │ │臺幣壹萬伍仟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108年2│ │4萬元(實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月13日│ │拿3萬6000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元)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108年2│ │5萬元(實 │ │ │ │
│ │ │月23日│ │拿4萬5000 │ │ │ │
│ │ │ │ │元) │ │ │ │
├─┼───┼───┼────┼─────┼──────┼────┼───────┤
│14│陳盈盈│108年1│彰化縣鹿│2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23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月10日│港鎮天后│拿1萬8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 │宮旁 │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8年3│ │3 萬元(實│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月4日 │ │拿2萬7000 │1 期利息,年│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元) │利率360 %。│ │臺幣貳萬參仟元│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15│蔡明宏│108年1│彰化縣和│3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9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月12日│美鎮糖友│拿2萬7000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 │一街之統│元)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一便利商│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店 │ │借款時預扣第│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1期利息,年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利率360%。 │ │臺幣玖仟元沒收│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16│游晉榮│108年1│彰化縣彰│1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40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月12日│化市金馬│拿1萬元) │1期,每借款1│ │,處拘役貳拾日│
│ │ │ │路之家樂│ │萬元,每期利│ │,如易科罰金,│
│ │ │ │福賣場外│ │息1,0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年利率360% │ │折算壹日。未扣│
│ │ │ │ │ │。 │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108年2│ │4萬元(實 │利息每10日為│ │,於全部或一部│
│ │ │月15日│ │拿3萬6000 │1期,每借款1│ │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元) │萬元,每期利│ │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息1,000元, │ │徵其價額。 │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 │
│ │ │ │ │ │1期利息,年 │ │ │
│ │ │ │ │ │利率360%。 │ │ │
├─┼───┼───┼────┼─────┼──────┼────┼───────┤
│17│黃智堃│108年1│黃智堃位│5萬元(實 │每10日為1期 │10500元 │陳孟強犯重利罪│
│ │ │月27日│於彰化縣│拿4萬2500 │,利息每10日│ │,處拘役貳拾日│
│ │ │ │秀水鄉復│元) │為1期,每借 │ │,如易科罰金,│
│ │ │ │興巷90弄│ │款1萬元,每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11號住處│ │期利息1,500 │ │折算壹日。未扣│
│ │ │ │後方空地│ │元,借款時預│ │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 │ │扣第1期利息 │ │臺幣壹萬零伍佰│
│ │ │ │ │ │,年利率540 │ │元沒收,於全部│
│ │ │ │ │ │%(起訴書誤│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載約635.29%│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備註:年利率=「約定利息金額」÷「本金」,此為每期之利率,再計至以月息後(如每 │
│ 10日為1期,即再3)×12×100% │
└────────────────────────────────────────┘
附表二(各借款人交付利息日期及金額,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借款人│ 利息交付日期 │利息金額 │犯罪所得│證據出處 │
│號│(被害│ │ │ │ │
│ │人) │ │ │ │ │
├─┼───┼───────┼─────┼────┼──────────────┤
│1 │鄭軒│107年12月13日 │借款同時預│33000 元│1.帳冊資料(偵卷8793卷第41頁│
│ │ │ │扣利息2000│ │ ) │
│ │ │ │元 │ │2.被害人鄭軒108年6月9日警 │
│ │ ├───────┼─────┤ │ 詢(偵6594卷第61-62頁) │
│ │ │107年12月22日 │2000元 │ │3.被告109年4月20日於檢察事務│
│ │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108年1月1日 │3000元 │ │ 155頁反面) │
│ │ ├───────┼─────┤ │ │
│ │ │108年1月10日 │3000元 │ │被害人鄭育軒雖於警詢稱其於 │
│ │ ├───────┼─────┤ │107年12月23日向被告借款1萬元│
│ │ │108年1月20日 │3000元 │ │,有預扣1000元,然被告於109 │
│ │ ├───────┼─────┤ │年4月20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
│ │ │108年1月30日 │3000元 │ │稱該筆借款沒有預扣利息,又帳│
│ │ ├───────┼─────┤ │冊資料亦未就該筆借款載有預扣│
│ │ │108年2月11日 │3000元 │ │利息,是卷內欠缺積極證據可資│
│ │ ├───────┼─────┤ │證明該筆借款是否有預扣利息,│
│ │ │108年2月21日 │3000元 │ │爰不計入。其餘利息部分,被告│
│ │ ├───────┼─────┤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與被│
│ │ │108年3月3日 │3000元 │ │害人鄭育軒指述相符,並有帳冊│
│ │ ├───────┼─────┤ │資料可佐,故據此計算利息如左│
│ │ │108年3月23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2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12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22日 │2000元 │ │ │
├─┼───┼───────┼─────┼────┼──────────────┤
│2 │黃賢文│107年12月14日 │借款同時預│53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45頁)│
│ │ │ │扣利息2000│ │2.被害人黃賢文108年5月28日警│
│ │ │ │元 │ │ 詢(偵6594卷第67至68頁) │
│ │ ├───────┼─────┤ │3.被告109年1月21日檢察事務官│
│ │ │107年12月23日 │2000元 │ │ 詢問(偵6594卷第115頁) │
│ │ ├───────┼─────┤ │4.被告109年4月20日於檢察事務│
│ │ │107年12月23日 │借款同時預│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扣利息3000│ │ 155頁反面至156頁) │
│ │ │ │元 │ │ │
│ │ ├───────┼─────┤ │有關107年12月14日及同年月23 │
│ │ │108年1月1日 │3000元 │ │日借款金額及預扣利息,被害人│
│ │ ├───────┼─────┤ │黃賢文於警詢指述內容與被告於│
│ │ │108年1月2日 │借款同時預│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相符相│
│ │ │ │扣利息1000│ │符,故以此為基礎計算利息如左│
│ │ │ │元 │ │。而108年1月2日、108年1月12 │
│ │ ├───────┼─────┤ │日、108年2月10日借款金額、預│
│ │ │108年1月11日 │4000元 │ │扣利息,因被害人黃賢文未有相│
│ │ ├───────┼─────┤ │關指述,遂依被告於檢察事務官│
│ │ │108年1月12日 │借款同時預│ │詢問時之供述為基礎,以有利被│
│ │ │ │扣利息1000│ │告方式計算利息如左。 │
│ │ │ │元 │ │ │
│ │ ├───────┼─────┤ │ │
│ │ │108年1月31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2月19日 │5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1日 │5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11日 │5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21日 │5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31日 │50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10日 │50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25日 │5000元 │ │ │
├─┼───┼───────┼─────┼────┼──────────────┤
│3 │鄭志堅│107年12月14日 │借款同時預│4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43頁)│
│ │ │ │扣利息2000│ │2.被告109年4月20日於檢察事務│
│ │ │ │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160頁反面) │
│ │ │107年12月23日 │2000元 │ │3.被害人鄭志堅警詢指述(偵 │
│ │ │ │ │ │ 8793卷第130-131頁反面) │
│ │ │ │ │ │ │
│ │ │ │ │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 │ │ │ │ │與被害人鄭志堅警詢指述相符,│
│ │ │ │ │ │並有帳冊資料可佐,遂據此計算│
│ │ │ │ │ │利息如左。 │
├─┼───┼───────┼─────┼────┼──────────────┤
│4 │賴慧青│107年12月16日 │借款同時預│4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49頁)│
│ │ │ │扣利息1000│ │2.被告108年7月10日於偵訊時之│
│ │ │ │元 │ │ 供述(偵6594卷第85頁反面)│
│ │ ├───────┼─────┤ │3.被害人賴慧青108年7月10日於│
│ │ │107年12月28日 │借款同時預│ │ 偵訊時指述(偵6594卷第85頁│
│ │ │ │扣利息1000│ │ 反面) │
│ │ │ │元 │ │ │
│ │ ├───────┼─────┤ │就被害人賴慧青4次借款預扣利 │
│ │ │108年2月10日 │借款同時預│ │息部分,被告與被害人賴慧青於│
│ │ │ │扣利息1000│ │偵訊時供述相符,並有帳冊資料│
│ │ │ │元 │ │可佐,遂據此計算利息如左。至│
│ │ ├───────┼─────┤ │其餘利息部分,帳冊未明確載明│
│ │ │108年2月23日 │借款同時預│ │何筆款項屬於利息,卷內復欠缺│
│ │ │ │扣利息1000│ │積極證據可資證明,爰不計入。│
│ │ │ │元 │ │ │
├─┼───┼───────┼─────┼────┼──────────────┤
│5 │蔡登和│107年12月18日 │借款同時預│465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51頁)│
│ │ │ │扣利息4000│ │2.被害人蔡登和108年5月28日警│
│ │ │ │元 │ │ 詢(偵8793卷P139-141) │
│ │ ├───────┼─────┤ │3.被告109年4月20日於檢察事務│
│ │ │107年12月27日 │4000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156頁反面) │
│ │ │108年1月6日 │4000元 │ │ │
│ │ ├───────┼─────┤ │被害人蔡登和就交付利息之金額│
│ │ │108年1月16日 │4000元 │ │、次數之警詢指述與被告之供述│
│ │ ├───────┼─────┤ │不符,又被告109年4月20日於檢│
│ │ │108年1月26日 │4000元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與帳冊資│
│ │ ├───────┼─────┤ │料核對相符,遂據此計算利息如│
│ │ │108年2月5日 │4000元 │ │左。 │
│ │ ├───────┼─────┤ │ │
│ │ │108年2月15日 │4000元 │ │ │
│ │ ├───────┼─────┤ │ │
│ │ │108年2月25日 │4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7日 │3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17日 │30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27日 │30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6日 │2500元 │ │ │
│ │ ├───────┼─────┤ │ │
│ │ │108年4月16日 │3000元 │ │ │
├─┼───┼───────┼─────┼────┼──────────────┤
│6 │陳秀蓁│107年12月21日 │借款同時預│22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55頁)│
│ │ │ │扣利息3000│ │2.被害人陳秀蓁108年5月28日警│
│ │ │ │元 │ │ 詢、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107年12月30日 │3000元 │ │ 104至106頁) │
│ │ │ │ │ │3.被告109年1月21日於偵訊時之│
│ │ ├───────┼─────┤ │ 供述(偵6594卷第104至106 │
│ │ │108年1月9日 │4500元 │ │ 頁) │
│ │ ├───────┼─────┤ │ │
│ │ │108年1月19日 │3000元 │ │被害人陳秀蓁於警詢時稱其交付│
│ │ ├───────┼─────┤ │利息之金額與次數已記憶不清,│
│ │ │107年12月26日 │借款同時預│ │遂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 │ │ │扣利息2000│ │供述,輔以帳冊資料,據此以有│
│ │ │ │元 │ │利被告方式計算利息如左。 │
│ │ ├───────┼─────┤ │ │
│ │ │108年1月4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1月14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1月15日 │借款同時預│ │ │
│ │ │ │扣利息1000│ │ │
│ │ │ │元 │ │ │
│ │ ├───────┼─────┤ │ │
│ │ │108年2月13日 │借款同時預│ │ │
│ │ │ │扣利息1500│ │ │
│ │ │ │元 │ │ │
├─┼───┼───────┼─────┼────┼──────────────┤
│7 │施浚宏│107年12月22日 │借款同時預│15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57頁)│
│ │ │ │扣利息1500│ │2.被告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 │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109頁、第122頁) │
│ │ │107年12月31日 │1500元 │ │3.被害人施浚宏108年5月31日警│
│ │ ├───────┼─────┤ │ 詢、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108年1月10日 │1500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108至110頁,偵8793卷第169 │
│ │ │108年1月20日 │1500元 │ │ 至171頁) │
│ │ ├───────┼─────┤ │ │
│ │ │108年1月30日 │1500元 │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 │ ├───────┼─────┤ │,核與被害人施浚宏之警詢、檢│
│ │ │108年2月9日 │1500元 │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述相符,並│
│ │ ├───────┼─────┤ │有帳冊資料可佐,遂據此計算利│
│ │ │108年2月19日 │1500元 │ │息如左。 │
│ │ ├───────┼─────┤ │ │
│ │ │108年3月1日 │15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11日 │1500元 │ │ │
│ │ ├───────┼─────┤ │ │
│ │ │108年3月21日 │1500元 │ │ │
├─┼───┼───────┼─────┼────┼──────────────┤
│8 │莊燕雪│107年12月26日 │借款同時預│25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59頁)│
│ │ │ │扣利息3000│ │2.被告109年1月21日、109年4月│
│ │ │ │元 │ │ 20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 │ ├───────┼─────┤ │ 述(偵6594卷第113至114頁)│
│ │ │108年1月4日 │3000元 │ │3.被害人莊燕雪108年6月13日警│
│ │ ├───────┼─────┤ │ 詢之指述(偵8793卷第179至 │
│ │ │108年1月13日 │3000元 │ │ 182頁) │
│ │ ├───────┼─────┤ │ │
│ │ │108年1月2日 │借款同時預│ │被害人莊燕雪於警詢稱其對於交│
│ │ │ │扣利息2000│ │付之利息金額、次數已記憶不清│
│ │ │ │元 │ │,而被告於109年1月21日檢察事│
│ │ ├───────┼─────┤ │務官詢問時之陳述核與帳冊資料│
│ │ │108年1月11日 │2000元 │ │大致相符,又被告稱108年2月10│
│ │ ├───────┼─────┤ │日應該是最後收到錢的日子,之│
│ │ │108年1月21日 │2000元 │ │後都沒有在收到錢了等語,據此│
│ │ ├───────┼─────┤ │以有利被告方式計算利息如左。│
│ │ │108年1月23日 │3000元 │ │ │
│ │ ├───────┼─────┤ │ │
│ │ │108年2月2日 │3000元 │ │ │
│ │ ├───────┼─────┤ │ │
│ │ │108年1月31日 │2000元 │ │ │
│ │ ├───────┼─────┤ │ │
│ │ │108年2月10日 │2000元 │ │ │
├─┼───┼───────┼─────┼────┼──────────────┤
│9 │蘇宗程│107年12月26日 │借款同時預│1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61頁)│
│ │ │ │扣利息1000│ │2.被告109年4月20日於檢察事務│
│ │ │ │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 │ 157頁正反面) │
│ │ │ │ │ │3.被害人蘇宗程109年4月20日於│
│ │ │ │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偵│
│ │ │ │ │ │ 6594卷第157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 │ │ │ │ │與被害人蘇宗程於檢察事務官詢│
│ │ │ │ │ │問時之指述相符,並有帳冊資料│
│ │ │ │ │ │可佐,遂據此計算利息如左。 │
├─┼───┼───────┼─────┼────┼──────────────┤
│10│林瑜倫│107年12月30日 │借款同時預│9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65頁)│
│ │ │ │扣利息3000│ │2.被告109年1月21日、109年4月│
│ │ │ │元 │ │ 20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
│ │ ├───────┼─────┤ │ 述(偵6594卷第112至113頁、│
│ │ │108年1月8日 │3000元 │ │ 第157頁反面) │
│ │ ├───────┼─────┤ │3.被害人林瑜倫108年6月9日於 │
│ │ │108年1月18日 │3000元 │ │ 警詢時之供述(偵8793卷第 │
│ │ │ │ │ │ 205至207頁) │
│ │ │ │ │ │ │
│ │ │ │ │ │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 │ │ │ │ │與被害人林瑜倫於警詢時之指述│
│ │ │ │ │ │相符,並有帳冊資料可佐,遂據│
│ │ │ │ │ │此計算利息如左。 │
├─┼───┼───────┼─────┼────┼──────────────┤
│11│施孟凱│107年12月30日 │借款同時預│9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67頁)│
│ │ │ │扣利息4000│ │2.被告109年4月20日於偵訊時 │
│ │ │ │元 │ │ 之供述(偵6594卷第160頁反 │
│ │ ├───────┼─────┤ │ 面) │
│ │ │107年12月30日 │借款同時預│ │3.被告108年10月2日偵訊時之供│
│ │ │後某日 │扣利息5000│ │ 述(核交168卷第22頁) │
│ │ │ │元 │ │4.被害人施孟凱108年6月12日警│
│ │ │ │ │ │ 詢、108年10月2日偵訊時(偵│
│ │ │ │ │ │ 8793卷P215-217,核交168卷 │
│ │ │ │ │ │ 第22頁) │
│ │ │ │ │ │ │
│ │ │ │ │ │被害人施孟凱於警詢、偵訊時之│
│ │ │ │ │ │指述與被告警詢、偵訊時之供述│
│ │ │ │ │ │不符,而被告所述內容經核對與│
│ │ │ │ │ │帳冊資料所載相符,卷內復無其│
│ │ │ │ │ │他資料可資證明,遂以被告所述│
│ │ │ │ │ │為基礎,據此以有利被告方式計│
│ │ │ │ │ │算利息如左。 │
├─┼───┼───────┼─────┼────┼──────────────┤
│12│曾宏裕│108年1月2日 │借款同時預│15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69頁)│
│ │ │ │扣利息6000│ │2.被告109年4月20日於偵訊時 │
│ │ │ │元 │ │ 之供述(偵6594卷第159頁反 │
│ │ ├───────┼─────┤ │ 面至第160頁) │
│ │ │108年1月16日 │5000元 │ │3.被告108年10月2日偵訊時之供│
│ │ ├───────┼─────┤ │ 述(核交168卷第22頁) │
│ │ │108年1月25日 │4000元 │ │4.被害人曾宏裕108年6月1日警 │
│ │ │ │ │ │ 詢、108年10月2日偵訊(偵 │
│ │ │ │ │ │ 8793卷第225至227頁,核交 │
│ │ │ │ │ │ 168卷第17頁) │
│ │ │ │ │ │ │
│ │ │ │ │ │被害人曾宏裕於警詢、偵訊時之│
│ │ │ │ │ │指述與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 │ │ │ │ │不符,而被告109年4月20日於偵│
│ │ │ │ │ │訊時之供述與帳冊資料記載大致│
│ │ │ │ │ │相符,遂以被告109年4月20日偵│
│ │ │ │ │ │訊所述內容為基礎計算利息如左│
│ │ │ │ │ │。 │
├─┼───┼───────┼─────┼────┼──────────────┤
│13│黃泓瑄│108年1月3日 │借款同時預│15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71頁)│
│ │ │ │扣利息2000│ │2.被告108年10月2日及109年4月│
│ │ │ │元 │ │ 20日於偵訊時之供述(核交 │
│ │ ├───────┼─────┤ │ 168卷第19頁,偵6594卷第160│
│ │ │108年1月12日 │借款同時預│ │ 頁) │
│ │ │ │扣利息4000│ │3.被害人黃泓瑄於108年6月1日 │
│ │ │ │元 │ │ 警詢、108年10月2日偵訊之指│
│ │ ├───────┼─────┤ │ 述(偵8793卷第235至237頁,│
│ │ │108年2月13日 │借款同時預│ │ 核交168卷第18頁) │
│ │ │ │扣利息4000│ │ │
│ │ │ │元 │ │就被害人黃泓瑄4次借款預扣利 │
│ │ ├───────┼─────┤ │息部分,被告與被害人黃泓瑄於│
│ │ │108年2月23日 │借款同時預│ │偵訊時供述相符,並有帳冊資料│
│ │ │ │扣利息5000│ │可佐,遂據此計算利息如左。至│
│ │ │ │元 │ │其餘利息部分,帳冊未明確載明│
│ │ │ │ │ │何筆款項屬於利息,卷內復欠缺│
│ │ │ │ │ │積極證據可資證明,爰不計入。│
├─┼───┼───────┼─────┼────┼──────────────┤
│14│陳盈盈│108年1月10日 │借款同時預│23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73頁)│
│ │ │ │扣利息2000│ │2.被告108年10月2日及109年4月│
│ │ │ │元 │ │ 20日於偵訊時之供述(核交 │
│ │ ├───────┼─────┤ │ 168卷第20頁、偵6594卷第159│
│ │ │108年1月19日 │2000元 │ │ 頁正反面) │
│ │ ├───────┼─────┤ │3.被害人陳盈盈108年6月1日警 │
│ │ │108年3月4日 │借款同時預│ │ 詢及108年10月2日偵訊時之指│
│ │ │ │扣利息3000│ │ 述(偵8793卷第249至251頁,│
│ │ │ │元 │ │ 核交168卷第19頁) │
│ │ ├───────┼─────┤ │ │
│ │ │108年3月14日 │4000元 │ │被害人陳盈盈於警詢及偵訊時並│
│ │ ├───────┼─────┤ │未就利息繳納金額、次數明確陳│
│ │ │108年3月23日 │4000元 │ │述,而被告109年4月20日於偵訊│
│ │ ├───────┼─────┤ │時之供述與帳冊資料記載大致相│
│ │ │108年4月2日 │4000元 │ │符,遂以被告109年4月20日偵訊│
│ │ ├───────┼─────┤ │所述內容為基礎計算利息如左。│
│ │ │108年4月11日 │4000元 │ │ │
├─┼───┼───────┼─────┼────┼──────────────┤
│15│蔡明宏│108年1月12日 │借款同時預│9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75頁)│
│ │ │ │扣利息3000│ │2.被告108年10月2日及109年4月│
│ │ │ │元 │ │ 20日於偵訊時之供述(核交 │
│ │ ├───────┼─────┤ │ 168卷第20至21頁,偵6594卷 │
│ │ │108年1月21日 │2900元 │ │ 第159頁反面) │
│ │ ├───────┼─────┤ │3.被害人蔡明宏108年6月9日警 │
│ │ │108年1月31日 │3100元 │ │ 詢、108年10月2日偵訊時之供│
│ │ │ │ │ │ 述(偵8793卷第259至261頁,│
│ │ │ │ │ │ 核交168卷第20頁、第26頁) │
│ │ │ │ │ │ │
│ │ │ │ │ │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與被害人蔡│
│ │ │ │ │ │明宏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相符│
│ │ │ │ │ │,並有帳冊資料可佐,遂據此計│
│ │ │ │ │ │算利息如左。 │
├─┼───┼───────┼─────┼────┼──────────────┤
│16│游晉榮│108年2月15日 │借款同時預│40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77頁)│
│ │ │ │扣利息4000│ │2.被告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 │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 │ 106至107頁) │
│ │ │ │ │ │3.被害人游晉榮109年1月21日於│
│ │ │ │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偵│
│ │ │ │ │ │ 6594卷第106至107頁) │
│ │ │ │ │ │ │
│ │ │ │ │ │就預扣利息部分,被告與被害人│
│ │ │ │ │ │游晉榮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 │ │ │官詢問時均稱僅108年2月15日借│
│ │ │ │ │ │款時有預扣4000元利息,並有帳│
│ │ │ │ │ │冊資料可佐,遂據此計算利息如│
│ │ │ │ │ │左。至其餘利息部分,被害人游│
│ │ │ │ │ │晉榮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官│
│ │ │ │ │ │詢問時稱伊未繳過利息等語,且│
│ │ │ │ │ │被告於同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
│ │ │ │ │ │其筆記本上所載收取利息未必有│
│ │ │ │ │ │收,且有部分記載為被害人游晉│
│ │ │ │ │ │榮分期要還款之日期等語,帳冊│
│ │ │ │ │ │未明確載明何筆款項屬於利息,│
│ │ │ │ │ │卷內復欠缺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 │ │ │ │ │爰不計入。 │
├─┼───┼───────┼─────┼────┼──────────────┤
│17│黃智堃│108年1月27日 │借款同時預│10500元 │1.帳冊資料(偵8793卷第79頁)│
│ │ │ │扣利息7500│ │2.被告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 │元 │ │ 官詢問時之供述(偵6594卷第│
│ │ ├───────┼─────┤ │ 122至123頁) │
│ │ │108年1月27日後│3000元 │ │3.被害人黃智堃109年1月21日於│
│ │ │某日 │ │ │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偵│
│ │ │ │ │ │ 6594卷第122至123頁) │
│ │ │ │ │ │ │
│ │ │ │ │ │就預扣利息部分,被告與被害人│
│ │ │ │ │ │黃智堃109年1月21日於檢察事務│
│ │ │ │ │ │官詢問時均稱108年1月27日有預│
│ │ │ │ │ │扣4000元利息,並有帳冊資料可│
│ │ │ │ │ │佐,遂據此計算利息如左。至其│
│ │ │ │ │ │餘利息部分,被告與被害人黃智│
│ │ │ │ │ │堃供述不一致,帳冊資料亦未記│
│ │ │ │ │ │載,且無其餘客觀事證可佐下,│
│ │ │ │ │ │除就被告所述曾收到1次3000元 │
│ │ │ │ │ │利息(偵6594卷第118頁)納入 │
│ │ │ │ │ │計算如左外,其餘則不計入。 │
├─┴───┴───────┴─────┴────┴──────────────┤
│總計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298000元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594號
108年度偵字第8793號
被 告 陳孟強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巷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孟強各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在夾報廣告刊登借款訊息,以吸引不特定人前來借款,並以其所申辦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連絡之用,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乘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急需用錢之際,貸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錢,約定如附表所載之方式計息,並取得面額為借款金額兩倍之本票作為擔保,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另案被害人謝勝弘(陳孟強對謝勝弘所為之重利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不堪重利負荷,報警處理,經警於108年4月3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謝勝弘住處前,查獲前去向謝勝弘取利息之陳孟強,經陳孟強同意後搜索,當場扣得各借款人所簽立之本票、陳孟強已使用過之本票1本、空白本票1本及帳冊1本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孟強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鄭軒、黃賢文、鄭志堅、賴慧青、蔡登和、陳秀蓁、施浚宏、莊燕雪、蘇宗程、林瑜倫、施孟凱、曾宏裕、黃泓瑄、陳盈盈、蔡明宏、游晉榮、黃智堃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案本票、帳冊及被告刊登放款廣告之通訊軟體LINE通訊紀錄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
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17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先後貸予被害人鄭軒、黃賢文、賴慧青、陳秀蓁、莊燕雪、施孟凱、黃泓瑄、陳盈盈、施晉榮金錢,就同一被害人之多次貸放行為,均係於密接時間、空間內陸續貸放,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應認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至被告各次犯行所收取之利息,雖未扣案,惟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 蕙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 冠 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借款金額及利息(新│
│ │ │ │ │臺幣) │
│ │ │ │ │ │
├──┼───┼──────┼──────┼─────────┤
│1 │鄭軒│107 年 12 月│彰化縣彰化市│接續各借款 2 萬元 │
│ │ │13 日、 107 │延平路上 │、 1 萬元。利息每 │
│ │ │年 12 月 23 │ │10 日為 1 期,每借│
│ │ │日 │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 │ │息 1,000 元,借款 │
│ │ │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黃賢文│107 年 12 月│彰化縣彰化市│接續各借款 2 萬元 │
│ │ │14 日、 107 │旭光西路公園│、 3 萬元、 4 萬元│
│ │ │年 12 月 23 │旁 │、 5 萬元、 2 萬 │
│ │ │日、 108 年 │ │5,000 元。利息每 │
│ │ │1 月 2 日、 │ │10 日為 1 期,每借│
│ │ │108 年 1 月 │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12 日、 108 │ │息 1,000 元,借款 │
│ │ │年 2 月 10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日 │ │,年利率 360 %。 │
│ │ │ │ │ │
├──┼───┼──────┼──────┼─────────┤
│3 │鄭志堅│107 年 12 月│鄭志堅位於彰│借款 2 萬元。利息 │
│ │ │14 日 │化縣彰化市平│每 10 日為 1 期, │
│ │ │ │和七街 21 號│每借款 1 萬元,每 │
│ │ │ │6 樓住處附近│期利息 1,000 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1 期 │
│ │ │ │ │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4 │賴慧青│107 年 12 月│彰化縣員林市│接續各借款 1 萬元 │
│ │ │16 日起、 │靜修路之員林│。利息每 10 日為 1│
│ │ │107 年 12 月│高中旁全家便│期,每借款 1 萬元 │
│ │ │28 日、 108 │利商店 │,每期利息 1,000 │
│ │ │年 2 月 10 │ │元,借款時預扣第 1│
│ │ │日、 108 年 │ │期利息,年利率 360│
│ │ │2 月 23 日 │ │%。 │
│ │ │ │ │ │
├──┼───┼──────┼──────┼─────────┤
│5 │蔡登和│107 年 12 月│彰化縣二林鎮│借款 4 萬元。利息 │
│ │ │18 日 │之麥當勞餐廳│每 10 日為 1 期, │
│ │ │ │ │每借款 1 萬元,每 │
│ │ │ │ │期利息 1,000 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1 期 │
│ │ │ │ │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陳秀蓁│107 年 12 月│彰化縣彰化市│接續各借款 3 萬元 │
│ │ │21 日、 107 │大埔路某萊爾│、 2 萬元、 1 萬元│
│ │ │年 12 月 26 │富便利商店 │、 1 萬 5,000 元。│
│ │ │日、 108 年 │ │利息每 10 日為 1 │
│ │ │1 月 15 日、│ │期,每借款 1 萬元 │
│ │ │108 年 2 月 │ │,每期利息 1,000 │
│ │ │13 日 │ │元,借款時預扣第 1│
│ │ │ │ │期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施浚宏│107 年 12 月│彰化縣彰化市│借款 1 萬 5,000 元│
│ │ │22 日 │中華西路之台│。利息每 10 日為 1│
│ │ │ │塑加油站 │期,每借款 1 萬元 │
│ │ │ │ │,每期利息 1,000 │
│ │ │ │ │元,借款時預扣第 1│
│ │ │ │ │期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莊燕雪│107 年 12 月│彰化縣彰化市│接續各借款 3 萬元 │
│ │ │26 日、 108 │中興路之戶政│、 2 萬元。利息每 │
│ │ │年 1 月 2 日│事務所對面之│10 日為 1 期,每借│
│ │ │ │全家便利商店│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 │ │息 1,000 元,借款 │
│ │ │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蘇宗程│107 年 12 月│彰化縣彰化市│借款 1 萬元。利息 │
│ │ │26 日 │中山路之肯德│每 10 日為 1 期, │
│ │ │ │基餐廳 │每借款 1 萬元,每 │
│ │ │ │ │期利息 1,000 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1 期 │
│ │ │ │ │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林瑜倫│107 年 12 月│彰化縣和美鎮│借款 3 萬元。利息 │
│ │ │30 日 │美寮路 2 段 │每 10 日為 1 期, │
│ │ │ │之統一便利商│每借款 1 萬元,每 │
│ │ │ │店 │期利息 1,000 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1 期 │
│ │ │ │ │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11 │施孟凱│107 年 12 月│彰化縣溪湖鎮│接續各借款 4 萬元 │
│ │ │30 日、 108 │之溪湖糖廠旁│及 5 萬元。利息每 │
│ │ │年 1 月 8 日│全家便利商店│10 日為 1 期,每借│
│ │ │ │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 │ │息 1,000 元,借款 │
│ │ │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曾宏裕│108年1月2日 │曾宏裕位於彰│借款 6 萬元。利息 │
│ │ │ │化縣福興鄉秀│每 10 日為 1 期, │
│ │ │ │安二街 162 │每借款 1 萬元,每 │
│ │ │ │巷 35 號住處│期利息 1,000 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1 期 │
│ │ │ │ │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黃泓瑄│108 年 1 月 │彰化縣埔心鄉│接續各借款 2 萬元 │
│ │ │3 日、 108 │公所前或衛生│、 4 萬元、 4 萬元│
│ │ │年 1 月 12 │福利部彰化醫│、 5 萬元。利息每 │
│ │ │日、 108 年 │院附近 │10 日為 1 期,每借│
│ │ │2 月 13 日、│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108 年 2 月 │ │息 1,000 元,借款 │
│ │ │23 日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 360 %。 │
├──┼───┼──────┼──────┼─────────┤
│14 │陳盈盈│108 年 1 月 │彰化縣鹿港鎮│接續各借款 2 萬元 │
│ │ │10 日、 108 │天后宮旁 │及 3 萬元。利息每 │
│ │ │年 3 月 4 日│ │10 日為 1 期,每借│
│ │ │ │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 │ │息 1,000 元,借款 │
│ │ │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蔡明宏│108 年 1 月 │彰化縣和美鎮│借款 3 萬元。利息 │
│ │ │12 日 │糖友一街之統│每 10 日為 1 期, │
│ │ │ │一便利商店 │每借款 1 萬元,每 │
│ │ │ │ │期利息 1,000 元, │
│ │ │ │ │借款時預扣第 1 期 │
│ │ │ │ │利息,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游晉│108 年 1 月 │彰化縣彰化市│接續各借款 1 萬元 │
│ │ │12 日、 108 │金馬路之家樂│及 4 萬元。利息每 │
│ │ │年 2 月 15 │福賣場外 │10 日為 1 期,每借│
│ │ │日 │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 │ │息 1,000 元,借款 │
│ │ │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 3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黃智堃│108 年 1 月 │黃智堃位於彰│借款 5 萬元。每 10│
│ │ │27 日 │化縣秀水鄉復│日為 1 期,利息每 │
│ │ │ │興巷 90 弄 │10 日為 1 期,每借│
│ │ │ │11 號住處後 │款 1 萬元,每期利 │
│ │ │ │方空地 │息 1,500 元,借款 │
│ │ │ │ │時預扣第 1 期利息 │
│ │ │ │ │,年利率約 635.29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