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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豐鈐
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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