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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進德
被 告 張景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金簡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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