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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安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安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安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422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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