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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秋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秋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秋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上開案件合計刑期2 年7 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8001 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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