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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三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三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三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6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 、2 、3 、4、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佐,合於前揭規定。
茲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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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機關年度├───┬─────┬─────┼───┬─────┬──────┤
│ │ │ │ │案號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判決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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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毒品│有期徒│107 年11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0月│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1月12│
│ │危害│刑8 月│22日 │8年度毒偵 │化地方│字第416號 │22日 │化地方│字第416號 │日 │
│ │防制│ │ │字第270號 │法院 │、第685號 │ │法院 │、第685號 │ │
│ │條例│ │ │、第868號 │ │、第751號 │ │ │、第751號 │ │
│ │ │ │ │、第927號 │ │、第1095號│ │ │、第1095號│ │
│ │ │ │ │、第123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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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毒品│有期徒│107 年12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0月│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1月12│
│ │危害│刑9 月│20日 │8年度毒偵 │化地方│字第416號 │22日 │化地方│字第416號 │日 │
│ │防制│ │ │字第270號 │法院 │、第685號 │ │法院 │、第685號 │ │
│ │條例│ │ │、第868號 │ │、第751號 │ │ │、第751號 │ │
│ │ │ │ │、第927號 │ │、第1095號│ │ │、第1095號│ │
│ │ │ │ │、第123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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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毒品│有期徒│108 年1 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0月│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1月12│
│ │危害│刑10月│19日為警採│8年度毒偵 │化地方│字第416號 │22日 │化地方│字第416號 │日 │
│ │防制│ │尿前2 、3 │字第270號 │法院 │、第685號 │ │法院 │、第685號 │ │
│ │條例│ │日內某時 │、第868號 │ │、第751號 │ │ │、第751號 │ │
│ │ │ │ │、第927號 │ │、第1095號│ │ │、第1095號│ │
│ │ │ │ │、第123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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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毒品│有期徒│108 年2 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年10月│臺灣彰│108年度易 │108 月11日12│
│ │危害│刑11月│20日 │8年度毒偵 │化地方│字第416號 │22日 │化地方│字第416號 │日 │
│ │防制│ │ │字第270號 │法院 │、第685號 │ │法院 │、第685號 │ │
│ │條例│ │ │、第868號 │ │、第751號 │ │ │、第751號 │ │
│ │ │ │ │、第927號 │ │、第1095號│ │ │、第1095號│ │
│ │ │ │ │、第123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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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毒品│有期徒│108 年5 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9年度易 │109 年1 月│臺灣彰│109年度易 │109 年1 月16│
│ │危害│刑9 月│18日 │8年度毒偵 │化地方│字第50號 │16日 │化地方│字第50號 │日 │
│ │防制│ │ │字第1806號│法院 │ │ │法院 │ │ │
│ │條例│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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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編號1至5之罪刑經本院以109年聲字第52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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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毒品│有期徒│108 年9 月│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9 年度簡│109 年5 月│臺灣彰│109 年度簡│109 年6 月30│
│ │危害│刑6月 │19日 │9年度毒偵 │化地方│字第848號 │27日 │化地方│字第848號 │日 │
│ │防制│,如易│ │字第412號 │法院 │ │ │法院 │ │ │
│ │條例│科罰金│ │ │ │ │ │ │ │ │
│ │ │,以新│ │ │ │ │ │ │ │ │
│ │ │臺幣10│ │ │ │ │ │ │ │ │
│ │ │00元折│ │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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