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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昇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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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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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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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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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11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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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9886號 │108年度偵字第128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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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號 │109年度簡字第5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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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 │109年4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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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8號 │109年度簡字第5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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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9年2月26日 │109年5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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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 │109年度執字第1350號 │108年度執字第307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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