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慈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慈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慈林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慈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表:受刑人潘慈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非法持有空氣槍罪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自105年7、8月間某日起 │103年9月16日 │
│ │至107年7月21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9年度撤緩偵 │
│ 年 度 案 號 │23137號 │字第5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 │109年度易字第13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9月26日 │109年4月1日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 │109年度易字第13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4日 │109年5月6日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第2737號 │2544號 │
│ ├───────────┤ │
│ │緩刑宣告5年,業經臺中 │ │
│ │地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05│ │
│ │號裁定撤銷,於109年6月│ │
│ │30日確定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