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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儒勝
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儒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儒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609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⑵⑷⑸⑹⑺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1編號⑴⑶所示罪刑,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之範圍。
另參以附表1編號⑴至⑹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相距尚非甚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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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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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等 │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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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
│ │⑵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日。 │ │
│ │⑶有期徒刑7月。 │ │
│ │⑷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日。 │ │
│ │⑸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日。 │ │
│ │⑹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日。 │ │
│ │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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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⑴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款 │第1項 │
│ │⑵、⑷至⑹均係犯刑法第│ │
│ │ 320條第1項 │ │
│ │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 │ │
│ │ 款 │ │
│ │⑺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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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⑴107年2月16日 │108年5月29日 │
│ │⑵107年3月19日 │ │
│ │⑶107年3月20日 │ │
│ │⑷107年3月21日 │ │
│ │⑸107年3月24日 │ │
│ │⑹107年3月24日 │ │
│ │⑺107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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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
│案號 │年度偵字第4822、5372、│年度毒偵字第872號 │
│ │5376、5399、5546、7088│ │
│ │、7166、7646、7734、83│ │
│ │62、10781、8111、10636│ │
│ │、11363號、108年度偵字│ │
│ │第2052、254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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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977、108 │108年度訴字第926號 │
│ │ │年度易字第2、184、348 │ │
│ │ │、4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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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8年5月31日 │108年10月2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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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977、108 │108年度訴字第926號 │
│ │ │年度易字第2、184、348 │ │
│ │ │、4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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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8年6月27日 │108年10月2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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