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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49 號、106 年度訴字第69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合計刑期2 年4 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7941 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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