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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亞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亞倫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亞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表:受刑人許亞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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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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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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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27日 │105年6月15日 │107年6月20日至同年│
│ │ │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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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145號 │字10261號、108年度│字10261號、108年度│
│ │ │偵字第2523號 │偵字第2523號 │
├─┬──────┼─────────┼─────────┼─────────┤
│最│法 院│基隆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 │109年度原訴字第13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年5月14日 │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6日 │
├─┼──────┼─────────┼─────────┼─────────┤
│確│法 院│基隆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 │109年度原訴字第13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 │109年7月21日 │109年7月21日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不得易服勞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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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11號(臺中地檢 │
│ │字第2823號(臺中地│109執助字第1625號) │
│ │檢108年度執助字第 ├───────────────────┤
│ │1450號) │編號2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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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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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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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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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6月23日至同年│ │ │
│ │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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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 │ │
│ 年 度 案 號 │字10261號、108年度│ │ │
│ │偵字第2523號 │ │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9年6月16日 │ │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原訴字第13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1日 │ │ │
├─┴──────┼─────────┼─────────┼─────────┤
│是否易刑處分 │不得易科罰金 │ │ │
│ │不得易服勞役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 │ │ │
│ │字第3811號(臺中地│ │ │
│ │檢109執助字第1625 │ │ │
│ │號) │ │ │
│ ├─────────┤ │ │
│ │編號2至4,經原判決│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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