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1111,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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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睿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及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衡酌比例原則,裁定定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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