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1118,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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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文瑜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3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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