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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志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經查,受刑人葉志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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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葉志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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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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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用│有期徒刑│108年6月21│臺南地檢│臺灣臺│108年度訴 │109年3月│臺灣臺│108年度訴 │109年4月│臺南地檢│
│ │毒品│10月 │日上午6時 │108年度 │南地方│字第1364號│31日 │南地方│字第1364號│29日 │109年執 │
│ │ │ │10分採尿回│毒偵字第│法院 │ │ │法院 │ │ │字第3198│
│ │ │ │溯26小時內│2739號 │ │ │ │ │ │ │號 │
│ │ │ │之某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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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用│有期徒刑│108年8月7 │臺南地檢│臺灣臺│108年度訴 │109年3月│臺灣臺│108年度訴 │109年4月│臺南地檢│
│ │毒品│1年 │日下午11時│108年度 │南地方│字第1260號│31日 │南地方│字第1260號│29日 │109年執 │
│ │ │ │35分採尿回│毒偵字第│法院 │ │ │法院 │ │ │字第4028│
│ │ │ │溯26小時內│2555號 │ │ │ │ │ │ │號 │
│ │ │ │之某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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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用│有期徒刑│108年10月 │彰化地檢│臺灣彰│109年度訴 │109年6月│臺灣彰│109年度訴 │109年6月│彰化地檢│
│ │毒品│1年1月 │18日採尿前│109年度 │化地方│字第533號 │24日 │化地方│字第533號 │24日 │109年執 │
│ │ │ │3、4日內之│毒偵緝字│法院 │ │ │法院 │ │ │字第3658│
│ │ │ │某時 │第11號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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