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深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深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深淮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當。
審酌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間隔,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4日 │108年8月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 │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8年10月30日 │108年12月3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8年10月30日 │108年12月3日 │
│ │定日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