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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世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世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世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合於前揭規定。
茲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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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主刑部分)│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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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 │108年12 │臺灣│108年度簡 │109年1月│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31日 │8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2286號│月27日 │彰化│字第2286號│15日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字第895號 │地方│ │ │地方│ │ │
│ │ │00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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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藥事法│有期徒刑5月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9年度簡 │109年2月│臺灣│109年度簡 │109年3月│
│ │ │ │31日 │8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193號 │5日 │彰化│字第193號 │6日 │
│ │ │ │ │第12584號 │地方│ │ │地方│ │ │
│ │ │ │ │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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