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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閔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閔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閔鑫(下稱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然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35日確定,本院依上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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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利│拘役20日│107年3月間│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簡│108.05.27 │彰│108 年度簡│108.06.26 │1.彰化地檢│
│ │ │ │ │107 年度│化│字第232 號│ │化│字第232 號│ │ 108年度 │
│ │ │ │ │偵字第12│地│ │ │地│ │ │ 執字第33│
│ │ │ │ │269號 │院│ │ │院│ │ │ 88號 │
│ │ │ │ │ │ │ │ │ │ │ │2.彰化地檢│
│ │ │ │ │ │ │ │ │ │ │ │ 108 年度│
│ │ │ │ │ │ │ │ │ │ │ │ 執更字第│
│ │ │ │ │ │ │ │ │ │ │ │ 1289號執│
│ │ │ │ │ │ │ │ │ │ │ │ 行完畢 │
├──┼──┼────┼─────┼────┼─┼─────┼─────┼─┼─────┼─────┼─────┤
│ 2 │妨礙│拘役20日│108.02.05 │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簡│108.05.28 │彰│108 年度簡│108.06.26 │1.彰化地檢│
│ │公務│ │ │108 年度│化│字第845 號│ │化│字第845 號│ │ 108 年度│
│ │ │ │ │偵字第17│地│ │ │地│ │ │ 執字第33│
│ │ │ │ │24號 │院│ │ │院│ │ │ 90號 │
│ │ │ │ │ │ │ │ │ │ │ │2.彰化地檢│
│ │ │ │ │ │ │ │ │ │ │ │ 108 年度│
│ │ │ │ │ │ │ │ │ │ │ │ 執更字第│
│ │ │ │ │ │ │ │ │ │ │ │ 1289號執│
│ │ │ │ │ │ │ │ │ │ │ │ 行完畢 │
├──┴──┴────┴─────┴────┴─┴─────┴─────┴─┴─────┴─────┴─────┤
│編號1至2經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35日。 │
├──┬──┬────┬─────┬────┬─┬─────┬─────┬─┬─────┬─────┬─────┤
│ 3 │家庭│拘役30日│107.08.04 │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易│108.12.20 │彰│108 年度易│109.02.11 │彰化地檢10│
│ │暴力│ │ │107 年度│化│字第755 號│ │化│字第755 號│ │9 年度執字│
│ │防治│ │ │偵字第12│地│ │ │地│ │ │第1714 號 │
│ │法 │ │ │877號 │院│ │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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