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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安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安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強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刑,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5 至7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3 、4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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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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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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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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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8日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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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1936│107年度偵字第21936│108年度毒偵字第332│
│ │號 │號 │、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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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320號│108年度簡字第320號│108年度訴字第724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 │108年1月30日 │10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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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320號│108年度簡字第320號│108年度訴字第724號│
│判 決├────┼─────────┼─────────┼─────────┤
│ │判 決│108年3月4日 │108年3月4日 │108年5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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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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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8808 │
│ │ │號 │
│ ├───────────────────┴─────────┤
│ │編號1至6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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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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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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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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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10月4日 │107年11月21日 │107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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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32│108年度偵字第6872 │108年度偵字第6872 │
│ │、665號 │、18212號 │、18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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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24號│108年度易字第2891 │108年度易字第2891 │
│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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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724號│108年度易字第2891 │108年度易字第2891 │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5月27日 │108年11月25日 │108年11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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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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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408號│
│ │108年度執字第8808 │ │
│ │號 │ │
│ ├─────────┴───────────────────┤
│ │編號1至6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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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以 │
├────────┼─────────┤ │
│罪 名│竊盜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12月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8年度偵字第3341 │ │
│ │號 │下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122 │ │
│ │ │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 │ │
├───┼────┼─────────┤空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122 │ │
│ │ │號 │ │
│判 決├────┼─────────┤ │
│ │判 決│108年11月2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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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2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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