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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柔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柔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張永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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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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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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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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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6月3日 │100年11月11日 │10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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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072號 │第5470、5778號 │第5470、57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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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563號│101年度易字第1133號 │101年度易字第1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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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 │101年6月19日 │101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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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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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7月19日 │101年11月15日 │101年1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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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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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3674號(即臺中地檢│第34號 │第34號 │
│ │101年度執助字第1973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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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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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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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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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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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26日上午11時│101年4月26日上午11時│100年12月7日 │
│ │25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 │
│ │時內某時 │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 │
│ │ │為72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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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08號 │字第808號 │字第319、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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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32號 │101年度訴字第732號 │101年度易字第7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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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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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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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15日 │102年2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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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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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286號(即臺中地檢│第1286號(即臺中地檢│第1297號(即臺中地檢│
│ │102年度執助字第539號│102年度執助字第539號│102年度執助字第53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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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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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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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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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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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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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4日 │101年4月12日 │100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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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19、320號 │字第1712號 │第11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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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791號 │101年度易字第3691號 │108年度易字第1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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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12月28日 │102年1月30日 │1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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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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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2月5日 │102年3月4日 │109年2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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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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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297號(即臺中地檢│第2772號 │第1101號 │
│ │102年度執助字第538號│ │ │
│ │) │ │ │
│ ├──────────┤ │ │
│ │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編號1至8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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