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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巧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巧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巧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 、2 、6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 、4、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2 頁),合於前揭規定。
茲聲請人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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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主刑部分)│ │及案號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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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7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 │108年8月│臺灣│108年度簡 │108年9月│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5日 │8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400號│20日 │彰化│字第1400號│10日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字第403號 │地方│ │ │地方│ │ │
│ │ │00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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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 │108年6月│臺中地檢10│臺灣│108年度中 │108年10 │臺灣│108年度中 │108年11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0日 │8年度毒偵 │臺中│簡字第2204│月18日 │臺中│簡字第2204│月4日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字第3092號│地方│號 │ │地方│號 │ │
│ │ │00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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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6│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訴 │108年11 │臺灣│108年度訴 │108年11 │
│ │害防制│月 │26日 │8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910號 │月7日 │彰化│字第910號 │月26日 │
│ │條例 │ │ │第7905、82│地方│ │ │地方│ │ │
│ │ │ │ │05號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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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6│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訴 │108年11 │臺灣│108年度訴 │108年11 │
│ │害防制│月 │28日 │8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910號 │月7日 │彰化│字第910號 │月26日 │
│ │條例 │ │ │第7905、82│地方│ │ │地方│ │ │
│ │ │ │ │05號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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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6│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訴 │108年11 │臺灣│108年度訴 │108年11 │
│ │害防制│月 │29日 │8年度偵字 │彰化│字第910號 │月7日 │彰化│字第910號 │月26日 │
│ │條例 │ │ │第7905、82│地方│ │ │地方│ │ │
│ │ │ │ │05號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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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編號3至5之罪刑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10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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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 │108年1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8年度簡 │108年11 │臺灣│108年度簡 │108年12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3日 │8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1900號│月7日 │彰化│字第1900號│月3日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字第1358號│地方│ │ │地方│ │ │
│ │ │00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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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毒品危│有期徒刑5月 │108年4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9年度簡 │109年1月│臺灣│109年度簡 │109年3月│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24日 │8年度毒偵 │彰化│字第47號 │22日 │彰化│字第47號 │4日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字第1651號│地方│ │ │地方│ │ │
│ │ │00元折算1日 │ │ │法院│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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