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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益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益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益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益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05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37號、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不得併合處罰情事;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9年4月21日聲請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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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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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106年9月22日 │臺中地檢106年 │中高│107年度上 │107年6月14日 │中高│107年度上 │107年7月5日 │臺中│編號│
│ │害防制│月 │ │度毒偵字第4564│分院│訴字第805 │ │分院│訴字第805 │ │地檢│1至3│
│ │條例 │ │ │號 │ │號 │ │ │號 │ │108 │經南│
│ │(聲請│ │ │ │ │ │ │ │ │ │年度│投地│
│ │書誤載│ │ │ │ │ │ │ │ │ │執緝│院院│
│ │為槍砲│ │ │ │ │ │ │ │ │ │字第│109 │
│ │彈藥刀│ │ │ │ │ │ │ │ │ │1886│年度│
│ │械管制│ │ │ │ │ │ │ │ │ │號 │聲字│
│ │條例)│ │ │ │ │ │ │ │ │ │ │ │
├─┼───┼──────┼───────┼───────┼──┼─────┼───────┼──┼─────┼───────┤ │第68│
│2 │毒品危│有期徒刑7月 │106年9月22日 │臺中地檢106年 │中高│107年度上 │107年6月14日 │中高│107年度上 │107年7月5日 │ │號裁│
│ │害防制│ │ │度毒偵字第4564│分院│訴字第805 │ │分院│訴字第805 │ │ │定定│
│ │條例 │ │ │號 │ │號 │ │ │號 │ │ │應執│
│ │(聲請│ │ │ │ │ │ │ │ │ │ │行有│
│ │書誤載│ │ │ │ │ │ │ │ │ │ │期徒│
│ │為槍砲│ │ │ │ │ │ │ │ │ │ │刑2 │
│ │彈藥刀│ │ │ │ │ │ │ │ │ │ │年 │
│ │械管制│ │ │ │ │ │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1│107年6月7日 │南投地檢107年 │南投│108年度訴 │108年11月20日 │南投│108年度訴 │108年12月20日 │南投│ │
│ │害防制│月 │ │度毒偵字第707 │地院│緝字第37號│ │地院│緝字第37號│ │地檢│ │
│ │條例 │ │ │號 │ │ │ │ │ │ │108 │ │
│ │(聲請│ │ │ │ │ │ │ │ │ │年度│ │
│ │書誤載│ │ │ │ │ │ │ │ │ │執字│ │
│ │為槍砲│ │ │ │ │ │ │ │ │ │第 │ │
│ │彈藥刀│ │ │ │ │ │ │ │ │ │3089│ │
│ │械管制│ │ │ │ │ │ │ │ │ │號 │ │
│ │條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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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槍砲彈│有期徒刑5月 │106年12月31日 │彰化地檢108年 │彰化│109年度訴 │109年2月11日 │彰化│109年度訴 │109年3月11日 │彰化地檢 │
│ │藥刀械│ │至107年1月3日 │度偵緝字第496 │地院│字第13號 │ │地院│字第13號 │ │109年度執 │
│ │管制條│ │ │、497號 │ │ │ │ │ │ │字第1539號│
│ │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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