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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顥譯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顥譯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換言之,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此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惟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卷附「受刑人(張顥譯)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見執行卷第7 頁)內,受刑人勾選「聲請人不願就上開案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該選項後簽名捺印,足證受刑人並無意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受刑人張顥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罪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號│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6/5/1 │彰化地檢 │中│106 年度上│106/12/4 │中│106 年度上│106/12/18 │彰化地檢 │編號 │
│ │危害│1年1月 │ │106 年度毒│高│訴字第1871│ │高│訴字第1871│ │107 年度執│1-4 定│
│ │防制│ │ │偵字第932 │分│號 │ │分│號 │ │字第431 號│應執行│
│ │條例│ │ │號 │院│ │ │院│ │ │(108 執緝│有期徒│
│ │ │ │ │ │ │ │ │ │ │ │273) │刑13年│
├─┼──┼────┼─────┼─────┼─┼─────┼─────┼─┼─────┼─────┼─────┤3月 │
│2 │槍砲│有期徒刑│100 年10、│彰化地檢 │中│107 年度交│106/5/23 │中│107 年度交│107/6/3 │彰化地檢 │ │
│ │彈藥│3 年8 月│11月間某日│106 年度偵│高│上訴字第 │ │高│上訴字第 │ │107 年度執│ │
│ │刀械│,併科罰│ │字第4846號│分│547號 │ │分│547號 │ │字第3710號│ │
│ │管制│金新臺幣│ │ │院│ │ │院│ │ │(108 執緝│ │
│ │條例│10萬元 │ │ │ │ │ │ │ │ │274 ) │ │
├─┼──┼────┼─────┼─────┼─┼─────┼─────┼─┼─────┼─────┼─────┤ │
│3 │肇事│有期徒刑│106/5/1 │彰化地檢 │中│107 年度交│106/5/23 │中│107 年度交│107/6/3 │彰化地檢 │ │
│ │逃逸│2年 │ │106 年度偵│高│上訴字第 │ │高│上訴字第 │ │107 年度執│ │
│ │ │ │ │字第4846號│分│547號 │ │分│547號 │ │字第3710號│ │
│ │ │ │ │ │院│ │ │院│ │ │ │ │
├─┼──┼────┼─────┼─────┼─┼─────┼─────┼─┼─────┼─────┼─────┤ │
│4 │強盜│有期徒刑│106/4/20 │彰化地檢 │彰│108 年度訴│108/8/14 │彰│108 年度訴│108/9/10 │彰化地檢 │ │
│ │ │7年6月 │ │107 年度偵│化│緝字第18號│ │化│緝字第18號│ │108 年度執│ │
│ │ │ │ │字第5485號│地│ │ │地│ │ │字第4619號│ │
│ │ │ │ │ │院│ │ │院│ │ │ │ │
├─┼──┼────┼─────┼─────┼─┼─────┼─────┼─┼─────┼─────┼─────┴───┤
│5 │傷害│有期徒刑│106/10/1 │彰化地檢 │彰│108 年度簡│108/9/26 │彰│108 年度簡│108/10/29 │彰化地檢108 年度執│
│ │ │3月 │ │108 年度偵│化│字第1551號│ │化│字第1551號│ │字第5400號(編號 │
│ │ │ │ │緝字第240 │地│ │ │地│ │ │5-6 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號 │院│ │ │院│ │ │刑4 月) │
├─┼──┼────┼─────┼─────┼─┼─────┼─────┼─┼─────┼─────┤ │
│6 │傷害│有期徒刑│106/10/1 │彰化地檢 │彰│108 年度簡│108/9/26 │彰│108 年度簡│108/10/29 │ │
│ │ │3月 │ │108 年度偵│化│字第1551號│ │化│字第1551號│ │ │
│ │ │ │ │緝字第240 │地│ │ │地│ │ │ │
│ │ │ │ │號 │院│ │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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