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606,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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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RISAWT MONTHIAN(中文姓名:蒙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RISAWT MONTHIAN(中文姓名:蒙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SRISAWT MONTHIAN(中文姓名:蒙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另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 號裁判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外國人,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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